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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最高法:贷款到期后,借新还旧的,旧贷消灭,为旧贷设立的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

金融圈里借新还旧极为常见,好多企业借助它来周转资金。然而这里面暗藏着一个大坑,你觉得旧贷的担保还能够继续使用,最高法的判例却清晰地告知你,旧贷一旦还清,担保物权就完全没了,想要追责都很困难。

01 旧贷还清新贷成立 担保物权随之消失

在最高法于2025年11月发布的(2021)最高法民终1299号判例之中,将借新还旧的法律性质阐述得极为明晰。当借款人和银行签订了新合同,借助新贷偿还了旧贷,旧贷因清偿而完全消灭了。这绝非单纯的债务延期,而是一种全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设立给旧贷的担保物权,作为从权利,当然也随主债权一同消失。此案子中的《178贷款合同》便是典型,合同里清晰写明借款用途是偿还旧贷,这便成为认定借新还旧的关键依据。除非当事人专门约定旧贷担保持续为新贷给予担保,不然担保物权休想延续。

02 担保责任认定不再混乱 新规统一裁判标准

在以往司法实践里,对于借新还旧情形下担保责任的认定,一直以来都是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部分法官觉得这属于债务的延续,所以担保责任依旧需要跟随;然而也有部分法官认为这是全新的债务,以往的担保人应当免除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终给出的这个判例,再加上担保等有关司法解释,这个问题得以清晰明朗。

依规定,旧贷之担保人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借新还旧后,旧的主债务已不存在,担保遂不成立。

对于新贷之担保人,情形则较为复杂:若新旧担保人系同一批人员,那新担保人需为新贷负责,另行签署担保协议;若更换了人员,除签署要求外,债权人还须证明新担保人知晓借新还旧之事,否则新担保人亦可免责。

03 金融机构必须及时注销旧贷担保登记

当旧贷被偿还清楚之后,担保权人金融机构,负有立即配合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展开办理担保物权注销登记的责任。众多银行由于流程迟缓或者存在疏忽情况,拖延了长达好几个月的时间才去办理,最终致使抵押物无法实现正常交易,抵押人想要售卖房屋或者车辆都无法达成。

更棘手的是,要是一直拖着不去注销,如果借款人又出现了状况,银行打算拿旧贷款的抵押物去抵销新贷款的债务,法院是不会予以支持的。因为担保物权在旧贷款还清的那个时刻就已经不存在了,没有进行注销仅仅只是程序方面的问题,并不意味着权利依旧存在。银行一直拖着不办理,还可能会被判定为没有放弃权利,白白增加法律风险。

04 新贷合同必须写清楚借款用途

就金融机构而言,于开展借新还旧业务之际,合同究竟该如何撰写显得尤为关键,新贷合同当中务必要清清楚楚地写明借款用途乃是用以偿还旧贷之款,绝不可模棱两可地写成流动资金周转之类,与此同时还得要求借款人出具一份书面确认文件,以此来证实大家均共同认可此为借新还旧之举。

要留存好资金流向的证据。新贷发放下来之后,其是如何转到旧贷账户的,凭证得完整保存。要是以后打起官司来,仅有合同是不足够的,法院会查看钱究竟是不是真的用于偿还旧贷了。最高法的判例也曾表明,实质履行相较于合同字面更为重要,即便合同表述得不清楚,只要能够证实钱确实偿还了旧贷,依旧会认定为借新还旧。

05 新旧担保人不同,要书面告知

借新还旧业务当中,最易于被坑的乃是新担保人,有些人出于好心去帮朋友担保,在签合同之际不晓得这笔钱是用于偿还旧债的,最终稀里糊涂地背上了一身债务,依据司法解释,要是新担保人并不知晓借新还旧这一情况,是能够主张免除担保责任的。

所以,金融机构若要保住担保权,那就得在新担保人签字之前,将借新还旧的事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他。最好能让新担保人专门签署一份确认书,写明其已知情并且同意为新贷提供担保。如此一来,万一往后借款人无法偿还,银行才能够理直气壮地去找新担保人索要款项。而那些仅仅口头说一声、通过微信发个消息就了事的做法,到了法庭上其证据根本是不够用的。

06 担保人要看清用途再签字

当处于担保人这一视角时,在签署担保合同以前,务必要将借款的用途查看仔细。倘若合同中所书写的用途与实际情形不相符合,又或者你未曾留意到是借新还旧这种状况,等到借款人出现问题的时候,你便能够凭借不知情这个缘由进行抗辩。

另外,如果你是担保人,还可以在合同中增添一项限制性质的条款,要清晰明确表明“仅仅是针对这笔全新贷款的特定使用目的来进行担保”千万不要去签署那种涵盖所有可能情况、全都能予以担保的概括担保形式。另外,要是你先前曾为旧有的贷款提供过担保的话,当旧贷已经全部还清之后,一定要记得前往金融机构索要一份书面的证明,以此来确认旧贷已然还清、相应的担保物权已经归于消灭的状态。可千万别等到过去了好几年之后,银行又拿着陈旧的合同前来找你索要钱财。

原本看似平常的借新还旧资金周转行为,当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后果并不简单。你以及你身旁的人,是否在进行担保时遭遇过被坑的情况,糊里糊涂就背上一笔自己并不知情的债务呢?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1299号裁判要旨:名扬公司与澳门国际银行签署《178贷款合同》,该合同第二条明确表述借款用途为偿还《1488贷款合同》及《711贷款补充合同》项下之贷款。据此,本案《178贷款合同》是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偿还《1488贷款合同》及《711贷款补充合同》项下的贷款,应当认定旧贷因清偿而消灭,案涉借贷本金应以新贷合同《178贷款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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